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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放射源敲诈20万元

2004年12月06日 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胡浩立)昨天,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结伙盗窃放射源后再向该单位敲诈勒索巨款的案件。法院以盗窃危险物品罪和盗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和3年。

被告人于方垒在北京某检测材料公司工作,工作中他经常需要使用探测仪,仪器中含有一种“铱192”的放射源。这种放射源会对人体造成较大损害。为了向公司领导敲诈,于方垒与同伙郭明经过预谋,于2004年5月25日,由于方垒使用偷配的钥匙将公司仓库内的1个“铱192”盗出,交给在外接应的郭明,郭明随即以此放射源为交换条件,向检测材料公司经理邓某勒索20万元。此后,于方垒还装作照常上班,但公安机关早已将于、郭二人列为重大嫌疑人,最终他们的敲诈计划并未得逞。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于方垒无视社会的公共安全,明知放射源是具有放射性的物质,会造成人身损害,危及公共安全,仍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危险物品罪;被告郭明知道于方垒以勒索钱财为目的进行盗窃活动,仍在于方垒将赃物盗得后帮助藏匿,向检测公司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判定于方垒犯盗窃危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郭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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