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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源设排污口最高罚10万

2004年09月24日 来源:新京报

北京十一起实施“水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合格将不予供水

本报讯(记者谢炜)从10月1日起,本市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市内河道排污口也将受到严格限制。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宣传贯彻大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对地下水开采、中水利用、排污口管理、水资源非征收以及节约用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据市水务局副局长孙国升介绍,与过去不同的是,实施办法把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决定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加强本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管理,并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根据该办法,本市将全面清理和规范取水许可制度,核定取水指标,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和行业的发展。

孙国升表示,今后不管是新建项目还是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论证。

节水设施不合格不供水

实施办法还对各单位和服务部门的节约用水的管理提出规定。据介绍,如果用水单位浪费用水,也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

孙国升称,今后凡节水设施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饮水源禁设排污口

此外,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孙国升介绍,这是对本市宝贵的水源地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据介绍,今后在城市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都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要通过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凡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都将被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如果被处罚人不执行,政府将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孙副局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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