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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机动车排放新标准发布

2005年01月14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简称GB18176)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企业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环保达标车型核准的申报。对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型,国家环保总局将予以核准并公告;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定型。

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另外,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符合GB18176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必须达到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告轻便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年度情况。

“公告”还要求企业应按照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确保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轻便摩托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里程达到1万公里规定;企业应开展在用车排放耐久性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轻便摩托车排放耐久性情况报告。

又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汽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噪声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新定型汽车必须符合《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简称GB1495)第二阶段噪声限值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环保达标车型核准的申报。对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型,国家环保总局将予以核准并公告;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定型。

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只达到GB1495第一阶段噪声限值汽车型式核准的检测、申报和核准。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1495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汽车,企业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只达到GB1495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汽车。

另外,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汽车应符合GB1495第二阶段噪声限值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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