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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可限制餐饮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范围

2004年09月27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27日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可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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