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2004年07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长春7月28日电(记者李亚彪)记者近日获悉,吉林省正在制定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条例,这标志着吉林省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将有法可依。

这部条例分6章45条,分别从辐射项目管理、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在项目管理上,除在项目建设上需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外,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终止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终止实施方案,经批准、验收合格后,注销项目许可证。

这部条例特别强调,使用伴生放射性矿碴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这部条例还提出,如果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再报送吉林省政府,并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闭

48小时热点排行
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共0条 每页条 0/0 
  
 
  • 微信公众号
  • 京环之声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