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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名单

2004年07月26日 来源:人民日报

人民网北京7月26日讯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通报了包括黑龙江佳木斯铝厂在内的23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名单。今后,环保总局要继续定期向公众公布环保不达标、污染物排放超出国家标准的电解铝企业名单,使其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经核实,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使用铝自焙电解槽企业名单(第一批)包括:黑龙江佳木斯铝厂、吉林白山市浑电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抚顺铝厂、内蒙古包头铝业公司、山西协合铝业有限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新东方铝业公司、江苏徐州四方铝业集团公司、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一电解铝分厂、湖北丹江口市铝业有限公司第二电解铝分厂、湖北武汉盛佳铝业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电力铝厂、湖南张家界铝业公司、湖南双牌铝厂、湖南猫儿口铝厂、广西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胜铝厂、广西三江铝厂、四川广元821厂、重庆鼎泰铝业公司、贵州遵义铝厂、宁夏中宁铝厂、青海海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电解铝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解铝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监督辖区内电解铝企业实现自焙槽的淘汰,并将氟化物纳入电解铝总量管理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立项后,按规定向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新建项目的选址应避开主要的农牧区和人口密集区,企业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应鼓励开展电解铝环保科研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大型预焙槽电解铝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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