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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不具有先进性

2017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熊孟清 熊舟

当前,各地正在积极治理“散乱污”企业,同时通过限产能、企业进园、产业转型升级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重拳之下,一些与企业有经济关联的人满腹牢骚。为正视听,有必要深层次探讨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两个方面,究竟是生产力问题还是生产关系问题,值得深究。通常认为,环境污染是技术不过关、管理不严等生产力因素所致,环境治理也必须借助技术更新、加强管理等手段。这样看来,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似乎都是生产力问题,必须从生产力的角度来解决。其实不然,生产力只是环境问题的外部原因与解决方法,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生产关系问题。

导致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所有制问题。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资料,长期被视作一种廉价、随取随用的公共资源。人们在尽情享受甚至掠夺环境红利的同时,推卸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义务,造成人与环境乃至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对立,加剧生态环境危机。

笔者认为,环境治理就是一个调整、完善生产关系的过程。环境治理的任务是要理顺人与环境、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完善生产关系;途径是视环境治理为生产过程,确认环境治理产品(环境容量及其他治理产品)的稀缺性,完善环境资源所有制和环境治理产品分配方式,调动环境治理各类主体的能动作用,并健全相应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目的是以环境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环境治理质量,推动形成环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所以,从生产关系角度寻找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要重点抓好3件事:合法性、适度性和社会性。

一是环境资源的占有与使用要确保合法性。任何人都必须依法依规占有、使用环境资源,以合适程序取得环境资源的占有与使用权利,并在合适地方与合适时间以合适的方式占有与使用环境资源。

二是环境资源的占有与使用要确保适度性。包括提倡生产生活过程适度排污,提倡环境资源适度使用与保护,提倡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制止掠夺、污染和免费消耗环境等行为,制止闲置环境资源,禁止以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为名扰乱政府战略发展规划。

三是环境资源的占有与使用要确保社会性。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属性,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必须兼顾环境资源占有与使用的利他性、协作性、依赖性等社会性,抑制环境资源占有与使用的负外部性,增大环境资源占有与使用的正外部性,放大环境资源占有与使用的公益性,促进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自觉。

以此标准判断,“散乱污”企业既无合法性,也无适度性,而且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外部性,理应坚决取缔。再者,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散乱污”企业的生产力不可能具有先进性,也当列入淘汰之列。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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