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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教育 急需专门立法

2018年03月16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近年来,各地观鸟协会组织的观鸟活动已成为环境教育的新载体

关注一 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

课表里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课程;“品德与社会”课程涵盖面广,涉及环保内容少;学校针对少儿的环保活动非常有限……缺失的环境教育影响了下一代成长。

当前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布置、依靠领导重视推动,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教育“虚化”和“弱化”。

全国人大代表石慧芬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环境知识缺乏,比如垃圾分类这类公民环保义务,因为“不了解”、“不理解”环境保护工作,所以“不能自觉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行动。

“环境问题主要源于人们的知识缺乏与不关心。”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发布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标志着国际环境教育的诞生。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章《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搭起了中国环境教育概念的基本框架。

经过40多年的发展进步,已经形成特色分明,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环境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环境教育体制格局;各级环境宣教机构网络不断健全;环境学校和社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创建了一批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开展了大量形式多样、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环境教育活动;能力建设水平显著提升,财政和社会对环境教育投入不断加大。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温娟看来,这些法律规定只是强调了“应当”,比较宏观,无细化要求,缺少一部解决环境教育“虚化”和“弱化”问题的法律。

石慧芬分析说,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生态环境法制宣传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同时,未明确各级层面的环境教育主管机构、环境教育对象、内容、方式等,尤其是对政府各部门在开展环境教育合作等方面未提出相关要求,未形成“环境大宣教”的格局,在推进培育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一些部门或单位认为环境教育仅仅只是环保部门的职责。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面临巨大挑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对于下一代要加强环境教育,建议在全国中小学课程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或环保实践课程,从小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环境意识和环保习惯,并适时就环境教育立法,以法律保障环境教育的实施。

关注二 国外已有生态环境教育立法先例

由于缺乏环境教育立法,我国的环境教育水平提升缓慢,与立法的环境教育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

“通过专门立法,使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深入。”温娟提出自己的建议。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巴西、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十几个国家均制定了环境教育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热情和参与水平。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已成为国际环境教育发展的一个总趋势。

我国宁夏、天津已出台了环境教育地方法规,浙江、湖北、福建、广东等多地正积极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这些地方探索为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教育法积累了立法经验。

环境教育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近年来,国内公众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呼声也很高,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言环境教育立法,这也是贯彻落实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标和新部署的重要行动。

在石慧芬看来,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要从娃娃和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

“一些基层干部对于生态文明的认识多停留在绿化和环保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缺乏深层次的理解,缺少科学的规划设计,在缺失了监测、诊断、评估、规划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盲目的工程项目,整体效果未能有效显现出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兼联络部部长李霭君针对生态环境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加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的教育工作需要摆在生态文明建设重中之重的位置。”

关注三 建立有效保障机制

教育可以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外化于行,深化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教育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成为专注生态环境的代表委员的一致呼声。

温娟建议,应该尽快启动立法调研工作,相关部门着手起草立法草案。草案应在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人才培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石慧芬建议,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纳入立法工作,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环境教育的顺利开展。

鉴于当前未对环境保护教育单独设立课程,李霭君建议,建立生态文明学术研究体系,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开展,互为指导;加强生态文明学科建设,积极实施全民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和自觉性;编写生态文明丛书,在大专院校设立生态文明专业,系统建立生态文明课程体系;在中小学开设“生态文明”课程,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同时,着手编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教材、宣传资料,开展师资培训,让广大中学生或者大中专学生对环境保护的形势、突出问题、重要性等知识进行全面了解,并进一步掌握,推动他们切实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广东省委副主委李秉记认为,要确立环境教育作为全民终身教育的地位,对党委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尽可能量化的规定,既要强调法律约束力,也要体现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温娟建议,为保证可操作性,生态环境教育立法应对生态环境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及相关考核办法分对象进行规范和要求。应鼓励中小学校结合教学实际和青少年年龄特点,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基础知识的学习,建立分阶段生态环境教育机制,通过互动参与、研究性学习、户外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生态环境学习,鼓励受教育者到自然环境中去接受教育。

同时,应考核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生态环境教育的周期、小时数、执行主体等,对教师参加生态环境教育培训和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也应提出具体规定。

李秉记认为,环境教育立法应立足于未来实施的基础性支持体系建设,将基础性支持体系建设目标与立法工作进程相衔接,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环境教育法一旦出台就能够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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