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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环保案件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31日 来源:人民网

3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第二批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入选,分别为吴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张某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

噪音扰民,居民状告环保部门胜诉

2015年1月20日,吴某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省环保厅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省环保厅对于原告吴某提出的履职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吴某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南京中院判决确认被告江苏省环保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江苏省环保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吴某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变电站环评获批,居民状告省环保厅败诉

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千伏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委托环评机构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及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子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在经过镇江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评结论、镇江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之后作出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

张某、陈某、蔡某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环评许可违法,请求撤销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省环保厅在其他部门出具意见基础上作出的涉案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政策规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等三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井变电站系城市公用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人口稠密区等敏感区域建设此类项目。涉案工程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和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排放量均小于或明显小于排放限值,环评符合法定审批条件。110千伏变电站所产生的是极低频场,按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准则,极低频场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但影响有限且可控。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冒群

南京去年民告官案上升五成以上

4月1日起,南京民告官案一审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晨报讯(记者冒群)4月1日起,原来由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4月份后,南京各区市民打民告官官司,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辖区基层法院代收代转。

据了解,2015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069件,同比上升53.3%,增幅明显。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潘伟昨日表示,在改制移交地方之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与铁路运营相联系,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不重合,人、财、物的管理体制与模式也不同于南京各区人民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划的天然优势,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办理行政案件,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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