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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知识问答

2017年09月14日 来源:京环之声

问:什么是全国污染源普查?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即是对污染源数据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问: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普查对象有哪些?普查内容是什么?

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何时开始?时间如何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承担什么义务?

答:《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污染源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答: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二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对污染源普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核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污染源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四是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其他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五是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问: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问:污染源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答: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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