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饮用水源地突发应急监测预案

2014年07月03日

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异常要在1小时内上报当地环保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各应急监测专业队伍负责人要在接到通知后白天40分钟(节假日1小时)内到位,晚上1小时内到位……7月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的《甘肃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同时对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实施响应程序等予以明确。 出现异常监测数据1小时内上报

《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对各类潜在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工作,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对饮用水源地造成的污染事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界河流交界断面等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做好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异常上报工作,出现异常数据和超标时,项目分析人员在核实数据的同时即刻向上级主管汇报;各地环境监测站出现异常监测数据后在核实数据的同时1小时内上报当地环保局和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级

《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为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为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为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同时,按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省环境监测站启动Ⅰ级响应,市州环境监测站启动Ⅱ级响应,县区环境监测站启动Ⅲ级响应,上级环境监测站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下级环境监测站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配合上级监测站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接事故通知后白天40分钟内到位

省环保厅负责执行省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分别成立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常设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指挥中心及办公室,下设技术组、应急监测组、信息情报组、保障组、专家组,日常工作由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负责。

指挥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指令或事故报告时,应记录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可能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敏感点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各应急监测专业队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白天40分钟(节假日1小时)内到位,晚上1小时内到位,迅速分析相关资料信息。接受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任务后,监测组组长编写应急监测方案,技术组审核方案,重大污染事件会同技术专家组专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白天要求在40分钟(节假日1小时)内到位,夜间在1小时内赶到单位,30分钟内做好奔赴现场准备,按照总指挥指令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和采样。应急环境监测机构在样品分析完毕、监测结果经三级审核后尽快向指挥中心上报,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和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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