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红黑榜 > 正文

北京红螺园饭店

2016年05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37 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螺园饭店

法定代表人:董文海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1161026056686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东路 5 号

我局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用的 6 蒸吨燃煤锅炉烟气排放超标。 检测报告显示: 该锅

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 154 毫克/立方米。 超过了北京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的氮氧化物150 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

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 4月 18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 2016 年 4 月 1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举行了听证会, 会上你单位确认超标事实, 表示已积极整改并承诺2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煤改气);并表示由于饭店经营困难,且超标情节轻微,希望能从轻或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37 号)、《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报告等为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 未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4 月 29 日

关闭

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共0条 每页条 0/0 
  
 
  • 微信公众号
  • 京环之声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