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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05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26 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1127582039877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 11 号

我局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用的 1 号烤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过滤面板活性碳填料不

足, 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可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 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京环保监察罚告字〔2016〕26 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2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 未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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