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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阳服装厂

2017年0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5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阳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见立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19878D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84号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5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173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

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脱硫除尘设备一直运行正常,日常管理中按标准加入脱硫剂,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污染物排放均达标,故对检测报告结果持异议;二是你单位燃煤锅炉已拆除,燃气锅炉已进入试运行阶段;三是企业经营困难。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5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十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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