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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北京市2019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北京市2019年固定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9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环境执法聚焦重点行业、地区,加强区域联动,深化科技运用,提升执法效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提升企业守法意识,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执法保障。2019年,全市固定源生态环境执法共立案6446起,同比增长近31%,处罚金额逾2亿元,查处五类重大案件88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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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市固定源生态环境执法共立案6446起,同比增长近31%,处罚金额逾2亿元。其中,大气类违法行为2859起,处罚金额5852.62万元;水类违法行为482起,处罚金额6727.96万元;固废类违法行为1207起,处罚金额1587.91万元;建设项目类违法行为1546起,处罚金额5573.07万元;其他类违法行为352起,处罚金额420.22万元。

全市共查处五类重大案件888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821起;限产、停产1起;移送行政拘留48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16起。

聚焦重点行业,以执法推动深度减排

在大气环境执法方面,深化“一微克”行动,对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汽修等大气重点行业,采取“执法+监测”的模式开展专项执法。共检查企业逾4万家次,立案处罚2800余起、罚款5800余万元,有力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在水环境执法方面,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三级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等5大水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企业813家次,严厉打击各种水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强化污水处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深化“点穴”执法模式,打通精细化治理脉络

依托大气、水环境监测数据,按照检查、移送、整改、反馈、复查、督察“六步走”的闭环管理程序,对环境质量落后的区域开展“点穴”和“流域”专项执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14个区70个乡镇(街道)开展“点穴”执法、对5个流域16个乡镇(街道)开展“流域”执法;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市级模式,对581个(次)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点位)65267个,发现环境问题7254起,推动解决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压实属地生态环境职责,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联合联动执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继续深化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点穴”、“流域”、扬尘、餐饮等专项执法,空气重污染应急执法,重大信访案件办理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积极推动京津冀联动执法。在省级联动基础上,将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向区(市)县一级下沉。目前,北京市各相关区已全部完成与津冀交界的区(市)县联动执法协议的签署工作,推动联动执法下沉,加强交界地区联动执法力度。联动执法在快速高效打击区域交界处污染难点问题、协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科技执法,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加强技术支撑,继续深化热点网格、自动监控、移动执法系统等科技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进一步精细化和科技化。

广泛运用“热点网格”开展精准执法,探索实施了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热点网格管理模式,根据不同报警类型的功能特点,分别向市、区和乡镇(街道)推送不同类型报警信息。全年共推送预警网格和报警点位2241个,排查企业或点位2850家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399起。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对全市纳入监控的446家污染源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第一时间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情况,建立起线上预警、线下核查的高效执法模式。优化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执法数据实时上传、执法信息实时传输,充分发挥其信息记录、统计分析、规范流程、监督执法的功能,实现执法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和规范化。

据市生态环境局介绍,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按照“一纲三线四重”的思路开展工作,即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聚焦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加大重点时节执法力度,采取重要措施提升执法成效

全市四大类十起固定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类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且逾期未改正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北京市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超配额部分需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进行购买,完成履约。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大钟寺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2018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9〕6号),该单位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但逾期未提交。2019年7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2019年7月26日再次检查时仍未改正。根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由发展改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研究、规范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第三方核查报告、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严厉打击碳排放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排放企业低碳转型发展。

案例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限产决定

2019年3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列入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停产限产名单。经调查,该单位于2019年2月22-2月24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本应执行应急预案要求限产40%的应急减排措施,而未依法执行该措施。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六万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为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市人民政府有权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相关应急措施,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应对措施。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印刷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5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文物出版社印刷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废气中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超过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印刷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加大印刷业监管力度,提高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四: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9年9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油烟、颗粒物均超过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三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类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2019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属于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自2019年9月9日0时至9月24日8时,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导致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数值恒定,该单位未按要求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也未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案例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加仑特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有助于企业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

案例七:低洼地排放污水

2019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中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饲料加工区青贮窖产生的、有酸臭味的发酵液通过排水沟排放至厂区东侧的低洼地内。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罚款。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排污,不得以漫流方式或在低洼地排污,更不能利用渗坑、渗井排污。

第三类固废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2019年4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王某经营的位于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的废机油滤芯粉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滤芯,进行加工生产,所有生产设备、废机油滤芯、储存含油废物及废机油的铁桶均置于土地上,未采取防渗漏、防遗撒措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六百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类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2019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金郡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大兴区旧宫镇的限价商品住房和定向安置房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于2018年1月正式投用,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实际排放去向与验收报告所述排放去向不符,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2019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9年7月迁入现地址并投入生产,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六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且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未超过二年,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北京市2019年移动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9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突出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有针对性的开展移动源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精准打击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全市移动源环境执法共立案16158起,处罚金额约2亿元,重型柴油车抽检超标率从2018年的15%降到2019年的7%。

信息化助力在用车监管 精准打击高排放车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发移动源执法APP,依托科技手段建立全市执法检查信息互联平台,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整合超标数据信息,搭建动态“黑名单”数据库,在进京口、重点道路、车辆检测机构设立多重关卡,层层联防,严查排放超标车辆。自2018年4月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以来,已有13.8万辆次排放超标车复检合格移出“黑名单”,减排效果显著,目前有20.52万辆超标柴油车在“黑名单”数据库中。

利用执法APP大数据统计分析,摸清超标车数量占比高的用车大户和多次重复超标的问题车辆,锁定本市773家企业和4820辆车为“双高”精准入户执法目标,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对高排放柴油车依法进行高限处罚。

此外,针对部分超标车辆躲避人工检查等问题,市生态环境部门选取全市10个代表性点位,安装了10套黑烟抓拍智能识别系统,进行黑烟抓拍测试,自该系统试运行以来,共抓拍黑烟车1000余辆,辅助提升检查效能。

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入户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21.28万辆次,发现超标排放车辆12877辆次,立案处罚款891.69万元;人工上路检查重型柴油车290.5万辆次,同比增长42.3%,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罚22.9万辆次。

联合管理移动机械 推进编码登记制度

推动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环保责任,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工作联席会制度,对建筑工地、物流园区等重点防控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落实“管行业必管环保”的要求。2019年,共检查非移动道路机械18701台次,处罚排放超标1680台次,处罚金额1037.1万元。重点检查首都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3106台次,处罚74台次,超标率由去年的14%降至2%。检查大兴新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351台次,全部合格。

在此基础上,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督导各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制度,对符合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发放二维码身份标识,各区工地、各级企业不得使用无电子标识的非道路移动移动机械,从源头上杜绝超标排放车辆的使用。

精准数据支撑新车抽检 狠抓源头控制

为使新车抽检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抽检分离、全程留痕、多次检验、复检审核等制度,形成一整套完善的CMA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和检测标准完成实验,以保证数据的精准可靠,为执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机动车执法APP、新车目录申报和定期检验I/M系统数据,从几百万条信息中筛选出“市场保有量大、年检一次上线合格率低、路检夜查超标率高、企业申报排放数值较高、采用新的排放控制技术”5类情况车型和群众举报冒黑烟车型作为重点抽检对象,进行新车精准抽取。

2019年,共完成822个车型1085辆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工作,发现新车违规线索12起,其中涉及销售未在我市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车型线索8起,环保配置不合格1起,涉及污染物排放超标3起,已立案9起,涉案货值初步估算达3亿元。审核9379个车型(机)的北京环保目录申报,未通过审核退回厂家整改2436个车型(机),发布21批环保目录。

提升检测标准 加强定期检验技术监管

推进在用车排放检测新国标实施,严格检测。做好技术与设备的保障工作,减少标准切换期间的矛盾问题,保证全市机动车检测场运行基本平稳。加强对定期检测的日常与专项检查,精细管理。利用网络监控紧盯出租车、重柴及复检车的检测过程,优化定期排放检测监管系统,增加实时报警功能。锁定重点车型,盯紧高排放车,分析过程数据,倒查柴油车新车档案,突出对新车检测场执法检查。

2019年,共现场检查检测场7854场次,监督检测车辆73.8万辆次,查处31场次,罚款85.6万元。全市12家检测场违规操作,按照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共被记26分。

扎实推进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建立国三柴油货车用车大户企业名录,扩大宣传,引导企业自主淘汰。对提交已审核通过数据全部进行复核,以防弄虚作假。2019年,共淘汰国三柴油货车42685辆。

加强油气监督抽测 推进在线监控数字化管理

不断提升储油设施监管力度,积极推进科技监管,有效削减油气排放。针对储油库问题多发区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管路接头阀门及火车发油平台卸油设施等环节进行重点筛查,要求企业“以案为鉴”建立完善自保体系,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油品清净性抽检,促进油品清净剂添加,同时进行车用油品质量和尿素质量摸底抽查,掌握全市供油及车用尿素情况。进一步扎实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通过监控数据,及时发现异常,督促企业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

2019年,共检查加油站15919座次,储油库313座次,查处储销运油设施单位132家、罚款437.5万元。其中,检测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1426座次,合格率94.39 %;检测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分别为380座次、80座次,合格率分别为98.16%和93.75%。

全市三大类七起移动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第一类在用车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型柴油车多次烟度排放超标

2019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丰台区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院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辆所属于北京旺德万泰经贸有限公司的车辆,现场检测后发现该重型柴油车严重超过了北京市《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柴油车排气烟度限值。同时查阅检查记录后发现该车一年内已被检测超标11次(不含本次)。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用车大户应履行环保责任,加强使用车辆的排放管理意识,建立自保体系。同时,自觉使用符合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主动淘汰高排放车辆。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放超标倍数高和多次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车辆,依法严格处罚。

案例二:闲置车辆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2019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清洁车辆场进行检查,发现在用的10辆用于环卫作业的重型柴油车排气管与颗粒捕集器(DPF)之间连接处断开,导致排放污染控制装置闲置。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柴油车排放产生的细颗粒物(PM2.5)和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会对人体直接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安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目的是减少尾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除检查尾气排放情况外,同样会抽查污染控制装置、尿素添加、OBD报警等情况。各用车大户应加强管理,杜绝不正常使用车辆行为发生。

案例三:重型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2019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市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辆重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两千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目前全市重型柴油客货车保有量20多万辆,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各用车大户应当全面了解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及时掌握所使用车辆排放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超标

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源路商业办公楼项目工地内进行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的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2台挖掘机和1台叉车进行检测,经检测3台机械的排放烟度值均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处每台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针对不同排放阶段、不同功率段机械规定了对应的限值标准,企业应当主动了解使用机械所需符合的标准要求,建立机械使用台账,定期自检自查,加强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排放超标、排放量大的机械积极主动更新低排放或新能源机械。

第二类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

2019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查阅日常监控获取线索,发现北京外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1日检测车辆时,因人为原因,未按双怠速检测标准的规定对车辆转速进行控制,并为该车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处二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定期对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是保证全市各类车辆排放合格的重要防线,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当主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三类油气油品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油气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3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凯天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储油库进行监督性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抽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企业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6g/m3,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的要求,属于营业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十二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物臭氧升高的主要原因,作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污染排放企业要有达标排放的自觉意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自行监测,减少污染。

案例七: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9年9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吉利石油产品服务有限公司燕房路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其油气回收系统6号加油机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9)的要求,属于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挥发会与空气中氮氧化物混合产生二次污染物。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油气回收装置相关指标,检查装置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避免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同时,呼吁广大车主、加油员在加油时不要在加油枪跳枪后继续强制加油,避免油气排放及损坏油气回收装置,加油完毕后加油枪在油箱口短暂停留,避免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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