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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攻坚行动 | 实验室里也有VOCs?落实这些标准能治理!

北京是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教育、科技研发资源丰富,高校、研究院所、检测机构数量多、分布广。在科学研究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大部分实验室都会涉及有机溶剂的使用,实验操作时有机溶剂、试剂的挥发逸散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由于部分实验室未进行实验废气的收集,或虽有收集但通风系统末端未安装VOCs废气净化装置,导致部分VOCs废气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空气质量、实验室及周边人群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是北京市大气中VOCs的排放来源之一。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制定发布《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736-2020),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全国首个针对实验室VOCs污染防治领域的技术规范,规定了实验室VOCs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有机溶剂使用及操作规范有机废气收集及净化等要求。

● 标准明确了实验室要建立有机溶剂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编制实验操作规范,综合考虑场地、使用类型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有效的VOCs收集和净化装置,减少VOCs排放。

● 实验室VOCs废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并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 末端治理上,实验室可采用吸附法等技术对VOCs进行净化,鼓励采取更加高效的技术手段,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和参数。

 

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将引导实验室单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实验室VOCs排放,保障实验操作人员安全健康,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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