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京环之声
- 2021年04月02日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粮库北侧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由李某、史某二人租赁用于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现场贮存危险废物70余吨,无危险废物许可证。
处罚决定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二人没收违法所得八万元,并处罚款二十四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本案移送大兴公安分局。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其种类多、成分复杂、处置难度大,危险废物管理难题正在日益凸显。
废弃铅蓄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由李某、史某二人租赁用于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厂房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不具备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相关作业有可能造成当地环境污染,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性质恶劣。
治理危险废物污染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更应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并加大对污染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更高、对违法行为处罚更严、对有关责任的界定更为明确,体现了用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思路。
法律依据
本案发生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因此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施行,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双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随着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刑法作为惩罚力度最大、震慑效果最强的法律手段,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涉及对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处置的单位,更应当严格遵法、自觉守法。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制作危废存放标识并分类存放,依法依规进行废物转存和处置,防止环境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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