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之声图片视频上传规则

1、用户在申请使用上传服务时,必须向京环之声提供完整、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资料。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用户应及时更改。

2、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或分享予他人使用。否则京环之声有权选择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封停或永久查封此帐号,当用户的帐号或密码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京环之声,否则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均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

3、 用户在使用京环之声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在任何情况下,京环之声一旦合理地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4、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
4.1 制作、上传、复制、传送、传播包含任何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 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或其他另人反感的包括但不限于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照片、图形、信息或其他资料;4.2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4.3 冒充任何人或机构,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谎称或使人误认为与任何人或任何机构有关;4.4 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认为该内容为爱奇艺或PPS所传送;4.5 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机密资料)进行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4.6 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4.7 将广告函件、促销资料、"垃圾邮件"等,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供前述目的使用的专用区域除外;4.8 跟踪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4.9 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送;4.10 干扰或破坏京环之声服务或与京环之声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本协议之规定;4.11 故意或非故意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4.12 用户需保证其上传节目不得违反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56号令)等,其上传节目应当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传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上传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如用户提供的上传节目含有以上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者内容的,由用户直接承担以上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如因此给京环之声造成不利后 果的,用户应负责消除影响,并且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5、用户充分了解并同意,京环之声提供的用户上传、分享、传播信息平台,仅用于用户上传、分享、传送及获取信息,该平台或通过该平台所传送的任何内容并不反映京环之声的观点或政策,京环之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用户应对该平台的其他用户提供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该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京环之声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用户使用京环之声服务将图片、文字、视频及通过京环之声平台上传的视频等信息公开发布、传播、分享的行为代表了用户有权且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予京环之声对该信息行使使用、发布、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等权利;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技术中的权利;对用户的上传、发布信息进行商业开发的 权利;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向用户的计算机终端、移动通讯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通讯设备如手机和智能平板电脑等)、手持数字影音播放设备、电视接收设备(模拟信号接收设备、数字信号接收设备、数字电视、IPTV、带互联网接入功能的播放设备等)等提供信息的下载、点播、数据传输、移动视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SMS、MMS、WAP、IVR、Streaming、3G、4G、手机视频等无线服务)、及其相关的宣传和推广等服务的权利。

7、对于用户使用京环之声服务将图片、文字、视频及通过京环之声平台上传的视频等信息非公开发布、传播、分享的,用户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京环之声有权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对该信息行使使用、发布、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等权利;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技术中的权利;对用户的上传、发布信息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向用户的计算机终端、移动通讯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通讯设备如手机和智能平板电脑等)、手持数字影音播放设备、电视接收设备(模拟信号接收设备、数字信号接收设备、数字电视、IP TV、带互联网接入功能的播放设备等)等提供信息的下载、点播、数据传输、移动视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SMS、MMS、WAP、IVR、Streaming、3G、4G、手机视频等无线服务)、及其相关的宣传和推广等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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