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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东丽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6年05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47 号

当事人名称:蓝星东丽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安路 28 号院我局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实验室废液属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年转移量约为 10.3 千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16 年 5 月3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就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问题做了相关情况说明, 并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环保监察罚告字〔2016〕47 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 未在银行开立账户, 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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