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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有章可循

2004年02月02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4-02-02 (记者 方芳)

本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各地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医院污水达标排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指南”指出,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医院产生的污物随意排入污水系统,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应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处理系统,同位素治疗和诊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指南”要求,根据医院的规模、性质和处理污水排放去向进行工艺选择。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一级处理的处理效果。

“指南”强调,为防止病原微生物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要按医疗废物处理要求进行集中焚烧处置。此外,鉴于医院污水的污染性,在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工程中应采用较高水平的自动化设备控制。医院污水处理站的建设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建设及验收要由权威专业部门把关,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要保证稳定有效。《中国环境报》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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