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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以案释法 以案为鉴”系列专题(一)|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2020年12月18日 来源:海淀生态环境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北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以及处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体现了处罚条款增多、处罚额度提高、处罚力度加大等特点。那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企事业单位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雷区?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特推出危险废物“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系列专题,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和了解一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吧 !

典型案例

(一)

某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道具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角地面上露天堆放有约100公斤的漆渣,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将漆渣平铺晾干,此外,厂区木工车间内堆放有约150只废油漆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采取任何措施,堆放漆渣及废油漆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二)

某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汽修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位于贮存场所外的一处空地上,堆放有3个废机油滤芯收集桶,现场存放量约200公斤。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堆放废机油滤芯收集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10日内改正,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案例提示

《固废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污染担责原则”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即危险废物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要求,承担起危险废物无害化贮存、利用、处置等义务。

案例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以下简称《标准》)。上述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露天晾晒或者堆放于空地,均未按照要求存放于贮存设施中,违反了《标准》一般要求中第4.3及4.4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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