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相关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职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铁路、民航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