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海湾建设是“十四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主线。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战略部署,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对美丽海湾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美丽海湾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在海洋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实践载体。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美丽海湾建设基本要求》《美丽海湾建设参考指标(试行)》《美丽海湾建设提升行动方案》,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扩面、提质、增效,沿海地方美丽海湾建设积极性高涨。截至目前,全国已经遴选出20个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当前,美丽海湾建设正处在从重点海湾转向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强化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作用,夯实美丽海湾建设根基,对全面有序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有效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以法治力量筑牢美丽海湾根基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法实施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可以有效推动美丽海湾建设融入从山顶到海洋的环境保护治理大格局,并促使各项工作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进一步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法律是实现美丽海湾建设目标的根本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从四个方面构建美丽海湾建设的制度体系框架。一是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监管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法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并组织实施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二是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制度。明确纳入海域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事项,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三是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明确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总体要求,规定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明确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四是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法律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完善体制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构建严密的政策制度体系,强化美丽海湾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是将立法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
二、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政策机制创新大力支持围绕美丽海湾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市场化交易、运作,制定基于海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持续利用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金融体系等,利用市场化机制拓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渠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政策机制创新。
在美丽海湾建设的地方实践中,温州市洞头区率先探索海洋版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创新之路,实现全国首例海洋生态修复类EOD项目落地。通过摸排资源现状、厘清收储流转、抵押融资等路径,打通资源变资产的有效路径,通过建立闲置资源盘活利用机制,使村集体闲置房产和土地获得增值,通过推广沙滩、海洋牧场、红树林等特许经营制度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修复及陆域配套设施建设,产生的经营性收入反哺后期生态环境维护。项目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以往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融资难且依赖政府补贴的问题,探索了美丽海湾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对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推动美丽海湾建设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借鉴价值。
在今后的美丽海湾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鼓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以生态价值良性转化赋能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渠道,在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支持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拓展资金渠道,支持和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政策体系建设,强化经费投入保障,营造有利于美丽海湾建设的金融环境。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激活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新活力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美丽海湾建设的重要支撑之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一方面可以汇聚多方智慧和力量,共同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出谋划策,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执行,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进行实时监督。
在美丽海湾建设中,要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激发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活力。首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打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组织公众开放活动,通过科普讲座、展览、公益活动、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海洋生态环境知识,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其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众走近海湾、亲近海湾,增强公众参与感和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美丽海湾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贡献力量。最后,创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手段。鼓励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互联网+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通过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平台,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海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必须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制度体系建设为牵引,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同时有效拓展资金投入渠道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尤其是公众在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海湾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和提升,共同书写美丽海湾建设的崭新篇章,为美丽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齐玥 付元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来源于《世界环境》2024.03期封面故事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