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北京市高度重视,印发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八项配套制度,对调查、磋商、修复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七年来,北京市从制度建设、案例实践、改革创新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截至2024年底,全市在污染防治、自然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等领域累计办理案件796件,办结772件。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其目的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自2018年以来,北京市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地下水和地表水共13.88万立方米,森林9.92万平方米,处置固体废物69.89万吨,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的修复,为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4年,北京市加强统筹,印发并组织实施2024年工作要点,严格执行月调度、季报告制度,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动态跟踪案件进展。建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各区、各部门认真开展线索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索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协作,围绕线索移送、磋商衔接、诉讼衔接、生态环境修复衔接、协作保障等5方面建立机制,涉及22项具体衔接举措。
及时移送,消除信息障碍。衔接机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依职责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024年,检察机关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线索51件,占全市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15.5%。
后续跟进,确保生态修复。根据衔接机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对修复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4年检察机关移送51起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共同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共同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等。
衔接机制还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编发典型案例,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引导公众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工作模式,明确在查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同步启动索赔,即“一案双查”。例如,2024年,东城区查处了4起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法企业和个人应当被处以罚款。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索赔,进行普法宣传,涉案的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赔偿的方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联动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滞后、重复调查等不足及短板,破解“先罚后赔”带来的追赔难、周期长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新突破。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
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各区也出台了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规范。2024年,门头沟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机制,提高替代性修复可操作性;怀柔区、延庆区针对劳务代偿的替代修复方式专门出台文件,解决了实践中劳务代偿适用情形不具体、期限难量化等问题。
赔偿模式持续丰富。目前,全市顺义、房山、通州、密云、门头沟、平谷、怀柔7区已建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各成员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探索,采用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购买绿色低碳出行碳普惠减排产品、安装生态鸟巢、昆虫旅馆、劳务代偿等方式持续丰富赔偿模式。
此外,2023年底,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建立了协同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机制,对造成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并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的案件推进协同办理。
经过多年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北京市将持续深化改革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助力美丽北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