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二十问”,针对《条例》出台总体情况和不同主体适用条款进行介绍解读。
03 自行监测篇
Q8 哪些主体需要开展自行监测?
企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Q9 企事业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要履行哪些义务?
主要有七项义务:分为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备硬件设施两方面。
(一)完善管理制度1.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等。2.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确保监测数据有代表性;3.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4.依法依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配备硬件设施1.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检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联网;2.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定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3.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Q10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应委托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
(二)委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三)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
(四)建议委托单位落实见证制度,对于自行监测过程进行记录。
Q11 企事业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时,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六)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七)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八)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Q12 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负有什么责任?
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