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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放生造成损害拟追责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放生造成损害拟追责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违规放生事件。今年4月初,怀柔汤河口镇山林里发现数百只狐狸和貉,咬死大量家禽,怀柔森林公安处确认这些狐貉系人为放生;还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导致松鼠繁殖成灾,造成当地核桃减产一半以上。

上述违规放生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如何对放生作出规范成为一个讨论焦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放生应该由野生动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其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其二是随意放生追责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委员建议放生活动需要批准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仍有不同观点。昨日下午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建议设置前置“审批”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放生活动,即便是适合放生地的当地物种,且未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也需要经过当地林业或渔业部门的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梁胜利则提出,当地物种和外地物种很难界定,而且外地物种能够适合当地放生的也应该可以放生,因此法条不必体现“当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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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中“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被删除

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问题也是二审的焦点之一。二审稿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提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等也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相悖。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草案总则第一条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

同时,二审稿中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利用”四字也改成了“规范利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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