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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腾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0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56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55071377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655071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安定南街1号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4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261毫克/立方米,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以

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锅炉主要用于周边采暖;二是目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没有较成熟的脱硝装置技术,所以未安装脱硝装置;三是你单位在燃煤锅炉运行期间主动降低锅炉运行负荷,严格控制烟气的氧含量;四是你单位积极推进煤改气工作;五是企业经营困难。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我局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

察听告字〔2016〕15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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