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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

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地方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目前,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而《民法典》关于赔偿启动情形的要求与《改革方案》有所区别,还需要做好衔接,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在总结改革试点、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规定》稿。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规定》。《规定》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5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规定》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问:《规定》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让制度长出牙齿,更加管用好用。

第一,明确部门任务分工。一是明确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工作;二是明确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一是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汇报,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

第三,明确奖惩内容。《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规范统一工作程序。《规定》规范统一了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赔偿工作程序,细化了10个筛查线索渠道,确定了6类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明确了4个关键方面的损害调查重点。

问: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据《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5个方面: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对此《规定》作了哪些方面的细化规定?

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关键,就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业务;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规定》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技术总纲和基础性技术标准,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技术规范。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四是强化能力建设。《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规定》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部署工作。适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定》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生态环境部“双微”平台等新媒体,全面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任务,并开展深度报道,推动全民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还要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做好业务指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督察考核。根据有关督察考核和重大案件督办的要求,对工作开展缓慢、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改革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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