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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二十问(四)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推出“《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二十问”,针对《条例》出台总体情况和不同主体适用条款进行介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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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篇

Q13

技术服务机构如何取得合法服务资格?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Q14

技术服务机构如何完成备案?会有哪些信息对外公开?

技术服务机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技术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Q15

《条例》施行后,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有哪些新特点?

有关部门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Q16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

(二)应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三)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发现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四)应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五)应按规定保存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Q17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时,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

(三)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

(六)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

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Q18

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负有什么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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