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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容易被忽视的六个细节

春节前,国务院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信关心碳交易的筒子们也都仔细看了。虽然距离发布之日已有半个月,但好饭不怕晚。有六个细节可能被忽视或理解不到位的,从专业角度来说,Tim老师在这里给大家再强化一下。

1.国内碳市场地位超过其他环境权益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机构是国务院,也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他的环境权益产品绿证、绿电、排污权等,其发布机构均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碳交易的级别明显要高于其他环境权益产品。2.碳排放权的性质是公共资源“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可以看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deal.ggzy.gov.cn/)包含的交易产品包括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排污权、矿业权等,也就是说碳交易被定性为公共资源交易,而绝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参与的投资品。3.碳交易产品范围比较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碳交易目前交易产品被局限于现货,而期货产品不在此列。二是法定的交易产品是碳配额,而CCER等交易产品可以理解为一种辅助性和暂时性的交易产品。4.碳交易中的技术服务机构碳交易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方为重点排放企业,同时该条例中对于碳交易中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监管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并没有对于技术服务机构提出资质管理的要求。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扮演咨询服务和第三方审核的角色,只要不在同一个省内同时扮演两个角色即可。这可能也会成为未来很多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模式,即在一些区域内作为审核方,另一些区域内作为咨询方。但这里面其实是有管理漏洞的,如何实质性的监管肯定成为一个问题。5.行业覆盖该条例单独不覆盖民用航空行业,也就是说,该条例适用的行业目前包括已经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以及未来将被纳入到全国碳市场的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造纸等一共七个行业。6.地方碳市场的未来条例中明确了未来将不会再新建任何的地方碳市场,而原有的地方碳市场也将随着全国碳市场行业的增多而逐渐萎缩。逐渐壮大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已经明确,而原有的地方试点碳市场如何维持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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